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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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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英文全称为:China Basic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Research & Training Center。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当前我国基础外语教育的实际出发,广泛团结我国外语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教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多种形式对我国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问题进行理论的和务实的研究,积极开展师资培训和教学资源的开发,以推动我国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的发展与提高。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本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针对我国基础外语教育领域的现状和发展需要进行研究,为外语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开展师资培训和教学资源开发,对基础外语教育实践提供指导。

第四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我国基础外语教育和教学有关理论和实践性课题进行研究;

(二)广泛开展各种师资培训,为教师发展提供机会;

(三)为各地外语教师的科研、著述以及论文评比等活动提供支持、指导;

(四)组织和支持外语教师教学研讨及评比等活动;优秀教学成果评选,中小学生外语能力展示等活动;

(五)与国内外外语教学研究团体和机构以及外语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中心学术期刊以及其他有关学术资料,与国内外外语教学界开展信息交流;

(七)申报、承担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中心;

(三)热心支持和从事基础外语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学校;  

(二)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三)基础外语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四)行业领域从事基础外语教育的社会组织;

(五)热心支持基础外语教育发展的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七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代表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从事基础外语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四)热心基础外语教育事业,获得积极评价;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分支机构按照上述三条发展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活动,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工作;

(四)向本中心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中心。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中心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包括:行业领域从事基础外语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基础教育学校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基础外语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中心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基础外语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

(二)个人理事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中心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清醒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长期从事基础外语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熟悉基础外语教育宏观政策和工作规律,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带头严格遵纪守法,表率履职尽责,严于自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理事长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中心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理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中心工作等条件。

(三)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工作规则,按照《全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及其他机构的捐赠、赞助;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中心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中心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章程解释权属本中心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内。


关于我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于1979 年创办并主管,是一家以外语教育出版为特色,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综合性文化教育出版机构。[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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